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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以這樣超越美國
中國可以這樣超越美國【一】知名自媒體人謝璞前兩天寫了篇幫陸金所說好話的文章《中國為何能在互聯網超越美國?》,不過他在文章的第一段就聲明,他弄了個標題黨,其實應該是:“中國為何在互聯網應用層面能夠超越美國”?;顧闈逍?,哈哈哈。謝璞在文中列舉了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人口紅利”,也就是龐大的中國人數量,相對會更容易支撐起一個龐大的中國互聯網公司。第二個原因是“落后”。落后能夠出現彎道超車的機會,就是有些階段的發展時間可能會被大幅縮短。其實這一點在某些落后小國也出現了。比如說,肯尼亞。這個貧窮的國家的移動互聯網很發達,超過一半的人擁有智能手機。而且更有趣的一點是,這個貧窮的國家互聯網金融已經出現了飛速發展的跡象。在擁有智能手機的人群里,有三分之二的人能夠通過手機進行調撥資金。很顯然,肯尼亞這個國家是飛快地越過了桌面互聯網時代,直接進入到了移動互聯網時代。這個道理,其實和中國有點類似。中國的移動互聯網是從所謂屌絲人群起步的——這和桌面互聯網是從精英人群起步截然不同。所以,“彎道超車”和發展不平衡其實關系不大——這是謝璞的看法,而是摩爾定律。拜這個定律所賜,數碼設備越來越便宜。另外一個因素是云計算,云計算使得大量的計算工作可以在“云”上完成,“端”的要求就不會太高,也會推動設備的普及。比如說,一個一年前的數碼設備,借助云計算,依然可以比較好地運作,其售賣價格顯然更便宜。但問題是,只在應用層面的發達,是沒什么太好值得驕傲的。戰術上越成功,戰略上越失敗,這種例子很常見。按照中國人的俗語就是:南轅北轍。幾個互聯網公司市值上超越美國互聯網公司,可以自豪一下(如果你民族情結深重的話),但也沒什么太值得自豪的。重點是“基礎研究”出現了困境?!徑恐貧任侍?。關于這四個字,其實有很多批評:什么問題都歸于制度問題,太大而化之了。那我就稍微詳細展開一下。究竟是什么方面的制度問題?【三】網上有一個名詞,叫C2C,不是說電子商務里的C2C,是說整個中國互聯網模式上的C2C:Copy To China。C2C的原因很復雜,第一個原因和制度倒沒什么關系。以美國某成功服務為師來中國做一個,獲得早期投資的概率會增加。但后面的原因,和制度都有關系。第二個原因,以去美國上市為目標的中國互聯網公司們,為了便于海那一端的連中文都不認識的投資者理解,套用一個成功的美國模式顯然方便很多。中國互聯網公司去美國上市這件事,其實背后和整個金融體系——尤其是上市制度——有著密切的關聯。第三個原因和具有操作性有關。我們可以在這里發展我們的門戶、搜索、視頻、各種社會化服務,而不用太擔心美國的老師們跑中國來競爭。這里面有一個重要的屏障,我相信你是懂的。它的應用,已經儼然成了某種制度:雖然它一不成文,二不精準。不過,隨著O2O的發展,C2C這件事和這個屏障的相關性在下降。O2O天然就有著很強的所謂“全球本土化”,即便只看中國,也會發現,橫掃云上的互聯網公司,到了本地服務,一樣要扎下來“本土化”。拿了騰訊巨額投資的58同城,就在那里頻繁地購買本地服務公司。但在云上,說那個屏障沒幫到中國互聯網企業大忙,那是說不過去的?!舅摹勘饒J講忝媧蔥賂徊降?,姑且稱為“底層創新”(這個詞我憑空捏造出來的),它需要極強的基礎研究?;⊙芯亢陀τ醚芯?,有時候是脫鉤的。這句話的意思是,可能張三(或者A公司)是基礎研究的主導者,但基于這個基礎研究而進行應用研究最終賺得盆滿缽滿的,卻是李四(或者B公司)。這里面有太多的商業故事可以講。貝爾實驗室就是一個可以濃墨重彩大講特講的角色。有大量的基礎研究從它那里出來,但貝爾實驗室卻不是最后的受益者?;⊙芯懇話閌橇街只共嘔崛プ?。一種是財大氣粗極其暴利可以容忍冗長的且可能毫無用處的基礎研究的公司(這種公司不多見),一種就是教育研發機構(這種機構到處都是)?;褂幸桓鎏乩鍬磺榛呈囊謀涫瀾緄鬧巧碳叩暈鎦什輝諍醯目袢恕庵秩撕萇偌?,屬于變態群體。變態群體是可遇不可求的,有很強的運氣成分。如何讓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聯通起來,使得看似沒什么直接利益的基礎研究也存在有利可圖的可復制路徑,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命題。現實一點講,就是如何讓大量受政府資助的教育研發機構所搞的基礎研究,最終能遵循一條合理合法且效率很高的路徑,進入到基本上由商業機構把持的應用研究層面,是需要制度建設的?!疚濉堪荻歐ò?。這四個字我是從海銀資本的創始合伙人王煜全那里聽到的。在一次由湛盧文化組織的美國市場考察活動中,他對拜杜法案贊譽有加,這引起了我極大的興趣,回來后查閱了一些資料。這部在1980年就通過的法案,和《斯蒂文森-韋得勒科技改革法》(1980),《科技轉移商業化法》 (2000)一起構成了美國專利領域中重要的三個制度。它們的目標都是:”必須將新技術以某種方式轉移給公眾并加以廣泛應用,同時這種方式必須具有較高的效率”。拜杜法案要解決的問題是:大量獲政府資助的研究,研究者怎樣可以從中獲得利益(課題經費其實是很小的利益)。說的通俗點,就是公家出的研究的錢,從事研究的私人如何獲得好處。理論上講,政府的錢,都是納稅人的錢,所以政府出資研究的項目,應該向所有納稅人自由公開(換而言之就是免費),任何想要獲得該專利的納稅人,都應該無償獲得。但這只是理論,實操層面上,如果這么干,就會導致兩個后果:研究者沒有足夠的動力去做基礎研究,因為根據律條,他們只有不排他的專利實施權力;另外,商業企業也不會有太大的興趣將資金投入到基礎研究上,因為未來它們反正是可以輕易取得的。拜杜法案則重新界定了一項專利所涉及的各種利益相關人(投入者、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受益者五大主體)的關系,簡單來說,就是通過“資助合同”把公家投錢的研究成果和專利權歸屬于發明者所在的研究機構,然后鼓勵它們與企業界合作進行轉化,研究人員也可以分享轉化后的利益。這就打通了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之間的障礙,使得美國大學機構和企業,對研究興趣大幅高漲。我在網上查到的一份數據這么說:以前,美國大學每年獲取的專利數不到250件。在其后的10年間里,每年授予大學的專利數便達到了1600件,2000年達到了3000多件,其中80%為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根據美國總審計署的統計,大學研究對于產業的貢獻從1980年的4%迅速攀升到了1990年的7%。另外一則數據這么說:在1980 年, 美國大學能夠被授予的專利不到 250 件,這些創新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被成功轉化。 在 1991年到2002 年間, 專利從1584 件增長到 7921 件, 從 1991 年大學技術轉讓經理人協會開始調查至2002 年, 專利總量達到了 1.328萬件, 從1991年到2003年, 每年新的許可量從1229 件達到了4516件,總量達到了 2.5979 萬件。2003 年大學技術轉讓經理人協會的報告顯示,有412項新的產品成功轉化到市場上。1980 年開始到1993 年, 美國高校自己創設公司達1013 家, 到2003 年時共成立4081 家。 這里順便說一句,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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